近日,银海区司法局提请了社区矫正对象卢某某的撤销缓刑建议,这是《社区矫正法》实施后,银海区首名被提请撤销缓刑并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
社区矫正对象卢某某,因犯抢劫罪经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卢某某于年12月18日起在北海市银海区司法局依法进行社区矫正,由银滩镇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日常监管。
图为工作人员为社区矫正对象卢某某佩戴电子定位手环
缓刑考验期内,社区矫正对象卢某某因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被依法警告一次并为其佩戴电子定位手环,因私自拆卸定位手环,违反电子定位装置监督管理规定再次被依法警告一次。卢某某被警告两次后仍不思悔改,无故缺席集中学习,拒绝畅通定位手机。鉴于卢某某不服从监管,身份意识极差,对接受社区矫正有严重的抵触情绪,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年2月5日,银海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向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请对卢某某撤销缓刑,年3月10日,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卢某某缓刑,对卢某某收监执行原判一年二个月。
通过此次收监执行案例,银海区司法局组织在册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向其他社区矫正对象敲醒警钟,教育全体社区矫正对象遵纪守法,服从管理,有效维护了社区矫正非监禁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今后银海区司法局将继续加大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力度,确保社区矫正对象依法服刑,杜绝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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