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北海市检察机关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工作,深化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升检察听证工作质效,切实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落实普法责任,促进矛盾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等规定,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现决定在北海市范围内公开选任一批听证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范围
听证员人选主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咨询委员、人民调解员或者案件参与人所在单位代表、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代表、专家学者、律师、鉴定人员、社会调查人员、考察帮教人员、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代表以及相关领域、行业专业人员中选取产生。
二、选任条件
(一)听证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1.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中国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行政或者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入库
1.具有一定社会工作经验、德高望重的基层群众代表和法学、医学、经济学、理学、工学等专业人士;
2.从事相关领域工作五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研究发展动态、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
4.具有较好的群众工作能力。
三、听证员职责
(一)被征集的听证员受邀参加全市检察机关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发表听证意见。
(二)听证员依法享有参加听证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听证义务,遵守会场纪律,保守秘密,秉公判断,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四、履职保障
听证员参加听证会的交通费、食宿费、劳务费等合理费用,根据“谁召开谁支付”的原则,按照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听证员管理
市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对听证员库成员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出库和补充。
六、选任方式
(一)主动邀请
根据工作需要,由本院主动邀请符合条件的人员入库。
(二)单位推荐
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对本单位文化素养较好、法律认识较强、专业水平较高的个人可以积极予以推荐。
(三)个人自荐
符合选任条件的个人可以主动向市检察院自荐报名,参加选任。
七、选任程序
(一)报名(即日起至年4月10日)
接受北海市辖区内机关单位组织推荐或者个人自荐报名。组织推荐应征得被推荐人同意。报名时提交身份证及学历证明、相关资料证明复印件,《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公开选任听证员库成员申请表》1份(见附件,自行下载填写),组织推荐的需加盖推荐单位公章;个人自荐需加盖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社区、村委会公章。
报名者对提交的学历、户籍、报名表等信息的真实性负责,须与原始有效证件一致,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选任资格。
(二)初审和考察
按照征集条件对报名人员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并组织考察,考察期间发现不符合选任条件的,取消其资格。
(三)确定和公示
经市检察院党组会议听取候选人考察结果,研究确定听证员拟任人选。拟任人员名单确定后将在市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