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月19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广西北海市银海区原区委书记游君宇受贿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
年至年,被告人游君宇利用其担任北海市城市管理局局长、北海市银海区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工程承揽、项目推进和案件处理等方面提供帮助,单独或共同与其胞弟游某、时任北海市园林管理局局长刘某某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游君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共同或单独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受贿罪。在共同受贿犯罪中,被告人游君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游君宇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法庭就公诉机关指控游君宇受贿的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公诉人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及自书材料等有关证据,控辩双方进行了质证,并充分发表了意见。游君宇还对指控的受贿犯罪事实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整个庭审张弛有度、规范高效,法庭秩序井然。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本案待合议庭评议后择期宣判。
来源: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