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综〔〕53号
北海涠洲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来文《关于免缴涠洲岛西海岸景区石螺口海滨浴场项目海域使用金的申请》收悉。自治区海洋局按规定程序对该项目免缴应缴国库的海域使用金进行初审并出具了意见。经研究,现根据国家有关海域使用金政策规定,就涠洲岛西海岸景区石螺口海滨浴场项目海域使用金事项批复如下:
一、涠洲岛西海岸景区石螺口海滨浴场项目的用海性质为公益性用海,用海方式为“浴场用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4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同意涠洲岛西海岸景区石螺口海滨浴场项目用海面积14.公顷免缴批复用海期限内的海域使用金。
二、该项目在用海期限内如发生转让、出租海域使用权或者经批准改变用途或用海性质的,海域使用权受让人或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履行海域使用金免缴申请和报批手续。
特此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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